你知道找錯人寫告訴狀,是害人、又害己嗎?-論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成立要件(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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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唉,我前幾天騎機車在高雄鳳山發生車禍,我還受傷了呢,但是對方都不出來跟我談賠償,我想去地檢署告他,你有沒有認識的律師可以幫忙的?

老林:不用啦,找律師多麻煩,找我就行了啦,我書狀超強、超有效的。

小王:你不是律師,你可以幫人寫狀喔?

老林:我本來就有幫人代撰狀,幫你寫個告訴狀遞進去就好啦,這我寫過很多次,你先給個前金一萬二,寫完後再給我六千,這費用不貴啦。

小林:好吧那你快幫我寫一寫,我等下匯錢給你。

 

老林的行為有什麼問題嗎?

立法者考慮無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破壞司法威信且損害司法人員形象,所以於律師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規範非律師希望透過辦理訴訟事件來取得財產上利益者,即構成刑事犯罪。

 

所謂訴訟事件是指民事、刑事、行政等訴訟事件,且,實務見解認為落實上開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刑事訴訟事件,非單指檢察官起訴後之法院審理階段,應及於起訴前告訴、偵查階段[1]

 

至於辦理訴訟事件的意思,則是從律師執行律師職務的態樣來看,應該會包含代理當事人或受當事人委任參與相關訴訟;或是代為撰寫書狀[2]

 

總括的說,非律師希望取得財產上利益:

 

一、代理當事人參與民事、刑事、行政、偵查階段者,例如: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選任辯護人者;

 

二、抑或代為撰寫民事、刑事、行政、偵查階段等之相關書狀者,例如:撰寫民事、刑事、行政、偵查階段等之相關書狀者,如撰寫起訴狀、答辯狀、支付命令聲請狀、行政起訴狀、行政答辯狀、聲請調查證據狀、告訴狀等。

 

均會構成律師法第48條之犯罪。

 

老林的行為構成律師法第48條之罪

老林本身未具有律師資格,竟收取費用,代小王撰寫偵查階段的刑事告訴狀,已經觸犯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

 

小王請無律師資格的老林代撰狀紙,將會有什麼風險呢?

無律師資格的老林幫小王代撰狀紙並收取費用,不僅僅會讓老林觸犯法律,更可怕的是,因為他的不專業,將可能使小王的訴訟更為不利,使小王的權益遭受損害,例如因老林對刑法各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不夠熟悉,或是無法妥善評估證據之效力,無法對小王實質分析訴訟存在的風險及結果,就幫小王代撰告訴狀紙讓小王去進行告訴,將可能使本次告訴被檢察官處不起訴處分外,更有可能導致對方因而對小王提出誣告之告訴,使小王深陷被追訴誣告罪[3]之風險之中,故小王在請無律師資格的老林幫其代撰告訴狀的時候,實應再多加考慮。

 

小王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呢?


倘若小王想藉由法律程序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以先確定所託之人為律師資格,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以免所託非人,害人害己。

 

訴訟結果的好與壞,都將會改變人的一生,建議大家還是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以確保自己權益。

 

文章作者:賴巧淳實習律師/林岡律師指導

 

相關參考文章:

他是律師嗎??怎麼確認呢?

 

圖片來源:

1.林岡輝律師拍攝。

2.法務部網頁,http://service.moj.gov.tw/lawer/baseSearch.aspx   

 

[1] 臺灣高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已確定)、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已確定)

[2] 司法院30年度2204號解釋意旨參照

[3]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67號判決中之當事人,即係找非律師之人撰寫告訴狀,遭檢察官提起誣告罪之公訴,幸後遭法院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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