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就是個爛人,難道我不能讓大家都看清他的真面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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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及小李分手後,小花因為飽受感情創傷,遂在臉書(FACEBOOK)網站,以公開模式,張貼前男友小李之照片,並刊登「注意此男蟲,他不僅會騙財騙色,還是雙性戀! ! 他都要求你拿現金給他,等到你人財兩失時,再把你踢一邊,請大家傳下去! !告訴女孩們小心為妙!」等留言,請問:小花會構成誹謗罪嗎?

 

一般人都認為刑法上的誹謗罪,只有處罰不實言論,所以,小花或許是認為:「他就是個爛人,我一定要讓大家看清楚他的真面目」,才在臉書上Po文。

 

但,只要是事實都可以公開講嗎?

 

關於誹謗罪部分,刑法第310條第3項是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當看條文的前半段時,白話來說,原則上,講的是事實,不會構成誹謗罪。

 

但請注意,法律人常講:「有原則,就有例外」。

 

如果陳述的對象並非公眾人物,所陳述的內容僅涉及私人的操守、品德者,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便是事實,也不能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去指述或傳布。

 

舉例來說:隔壁的小王確實每天都不刷牙,一個月只洗澡一次,如果小王並非公眾人物,更不是甚麼衛生局局長,這事與公共利益也沒什麼關係,但,您卻把這件事情分成上中下三段,每天在天橋底下說書,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道此事者,即便您講的是事實,也會構成誹謗罪。

 

那小花到底會不會構成犯罪呢?

 

您應該猜到了。

 

法院的判決理由就是以小李及小花均非公眾人物,小花指摘之上開內容均屬小李個人感情或私道德領域之事項,而屬私德之範疇,不問該等事項是否屬實,小花均不得執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作為免責之事由。從而,本件事證明確,小花犯行至堪認定[1]

 

那如果小李真的是個詐欺犯,小花難道不能跟大家講嗎?

 

法院曾有類似判決表示,指摘他人違犯竊盜罪或通姦均為刑法明文處罰之行為,雖指摘內容涉及被害人私德,但卻與公益有關,如行為人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構成誹謗罪[2]

 

所以,那如果小李真的是個詐欺犯,小花似乎是可以講的。

 

ㄟ,那法院怎麼還判小花有罪?

 

唉,一般人所謂的騙財,跟法律上的詐欺罪,常常是有落差的。

 

如果男女朋友,一方老是不問任何理由、心甘情願、無怨無悔地為另一方付出相關費用,另一方卻劈腿。一般來說,付出款項的該方會認為另一方騙財。但,這樣的行為,卻不是刑法上的詐欺罪。

 

因此,在這判決中,法院並沒有去交代小李到底有沒有構成詐欺罪。

 

此外,即便騙財部分確實符合詐欺罪的要件,但其餘陳述的內容,恐怕仍是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仍有構成犯罪的可能。

 

如果時間回到Po文前,小花該怎麼辦呢?

 

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您說,X !我又不懂。

 

嗯,您不懂,但如果小花在Po文前,看了這篇文章,或許可以重新思考下列問題,再決定是否Po文:

1.小李是公眾人物嗎?

2.我陳述的內容跟公共利益有關?

3.我的陳述是否有證據可以支持呢?


此外,小花畢竟不是專業人士,如果在Po文前,詢問律師當然是正確的做法。

 

分手已經很難過,如果分手後PO文,還被前男友告,那可就更嘔了!

 

[1] 本文案例僅係參考確定判決,據以虛構之內容,非指涉案件當事人且本文之評價均非指涉案件當事人。

[2] 林山田著,刑法各罪論(上冊),增訂二版,頁237

 

圖片來源:

CC0,MasimbaTinasheMadon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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