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員工侵占我的款項,我可以要求加盟總店賠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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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弘先前曾委託甲仲介公司即包你賺房屋台北文山加盟店之業務員小王處理房屋買賣事宜,耀弘覺得小王辦事俐落,遂再請其處理座位於士林區之房屋,並授權小王至買方家收取款項,不料,小王至買方家收取土地增值稅300萬元、尾款700萬元之票據後,竟存入自己帳戶並轉出取走該筆款項,嗣後更消失匿跡。

 

耀弘前往甲仲介公司商議賠償事宜,甲仲介公司之老闆面有難色地表示,小王不只侵占耀弘的款項,尚有多筆買賣價款尚未收回,實在無力賠償。

 

耀弘滿臉憂愁的踏進律師事務所,看到林律師後,立即詢問:是否可以告該加盟店的加盟總店,即包你賺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該公司負擔賠償責任呢[1]

 

加盟總店不賠,公平嗎?

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謂加盟經營是指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並受其規範或監督;又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2]

 

加盟總店授權他人使用其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為確保其服務品質,及品牌之一致性,通常會設計相同之店鋪外貌及裝潢,要求加盟店依加盟總部之企業識別系統設裝潢施工、或於契約書上設計制式之表單;並要求員工應著加盟體系之制服、接受加盟總部認為有必要之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遵守一定之規範。

 

曾有法院實務見解即認為若加盟店之受僱人因執行買賣仲介職務對消費者造成損害不能向加盟總店求償者,無異使加盟總店僅享因消費者信賴及加盟體系龐大所帶來之鉅額商業利益,卻毋須對加盟店之侵害行為負責,不符公平原則[3]

 

學者黃淳鈺亦表示:「從理論來看,總店因加盟店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且因此受有利益,又加盟店之受僱人所引發之損害又是在僱用人活動及影響所及的領域之內,則總店當然較受害者更亦知悉該損害發生之過程及承相當風險,總店當然對因此可能造成的危害負其責任,又據總店與加盟店受雇人之倫理關係等等綜合考量,要總店為加盟店受僱人侵權行為負受僱人責任,應無可議之處[4]。」

 

因此,如加盟店之受僱人發生侵害消費者之侵權行為,加盟總店不用賠者,從公平角度、風險控管、利益衡平等觀點來看,並不公平,也不合理。

 

耀弘可以如何主張呢?

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民法第188 條規定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係為保護被害人,避免其於向一般經濟能力較差之受僱人請求賠償時,無法獲得賠償而設;故此之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意旨參照)。易言之,所謂之受僱人,只要客觀上受僱用人之選任、監督而為其服勞務之人即是,不問是否訂有僱傭契約、勞務種類如何、期間長短乃至有無報酬,均有其適用。再者,所謂監督,係指對勞務之實施方式、時間及地點加以指示或安排之一般的監督而言。

 

因此,如小王在執行房屋仲介業務階段,係以包你賺房屋台北文山加盟店之營業員職銜為之、甲仲介公司亦有懸掛包你賺的房屋字樣、包你賺房屋的標章;且甲仲介公司尚將小王之人事資料提供予包你賺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審核,進行職業訓練,如其審核不合格,包你賺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約要求甲仲介公司不得聘僱小王者,耀弘似可舉此主張小王係受包你賺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

 

另外,如小王應接受在職訓練或遵守一定之規範,包你賺股份有限公司得進行不定期考核,如有違或考核不合格者,包你賺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約要求甲仲介公司不得聘僱小王者,耀弘似可據此主張小王係受包你賺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

 

綜上,耀弘得考慮依上開說明主張小王係包你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其於執行房屋仲介之職務過程中,私吞其款項之侵權行為,從而,依民法第188條主張包你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與小王負連帶賠償責任[5]

 

加盟總部要如何做,才可降低法律風險呢?

對加盟總部來說,依照契約對各加盟店落實相當之訓練、查核及監督,應是降低此種法律風險之首要。

 

但離危險發生源處最近者恐怕係各加盟店,且加盟店依照勞動契約對於個受僱人之選任或得以管理監督之權限更為全面及廣泛,從而,加盟總部針對加盟店受僱人侵害他人權利部分,或可考慮於契約中約定加盟店應負一定之最終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負擔比例應為全數、抑或一定之比例,始屬公平合理,恐怕需具體個案判斷。

 

此外,經筆者詢問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之保險業務員陳慈徽小姐,其表示就加盟總部之賠償責任部分,要視受僱人可能造成侵害態樣,與保險公司個案商談需投保之保險類型,俾利控管法律風險;也可考慮視其面對的風險態樣,考慮要求加盟店保公共意外責任或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又,經筆者詢問三商美邦人壽保險業務員吳孟修主任,其表示此部分總店或許可以要求各加盟店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亦可降低賠償時所需面臨之法律風險。

 

經營加盟業務,契約是控管法律風險之重要關鍵

許多店家者,經營上獲利後,即希望透過加盟方式開疆闢土,但,如何控管加盟店之服務水準,以及合理控制法律風險等觀念,卻十分缺乏,導致面臨相關消費者求償時,無法合理控管其法律風險,並損害甚鉅。

 

善意提醒加盟總店,應重新審視契約,並將上開法律風險控管之觀念納入經營中,適時請教法律顧問,避免因不懂法律,反而蒙受其害。

 

 

 

[1] 以上案例僅為虛構,與具體事實無關,如有雷同,純屬巧合。又經網路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檢索,105.09.10間尚無「包你賺」名稱之公司。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4款、第8款及第18條。

[3] 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69號判決。

[4] 黃淳鈺,不動產仲介業總店之僱用人責任-以加盟店受僱人侵權行為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No.219)2013.8,頁156

[5] 相類似見解之案件尚有: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18號、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92號、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97號、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75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64號。另學者黃淳鈺表示,至期撰寫上開文章止,最高法院與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均採總店對於加盟店受僱人應負民法第一八八條僱用人責任之肯定見解,參註4,頁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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