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贍養費!!!

 

Judy 喝了一口大吉嶺紅茶,氣憤地說:「我實在無法跟我老公繼續生活下去,我想要離婚,但最近他都躲著我,所以我應該會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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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將布拉格栗子派推過去到Judy面前:「先來一口蛋糕吧,不要那麼氣了,妳有想過離婚後的生活怎麼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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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法律上不是有贍養費嗎?我會請法院判給我,經濟上就不用擔心了!!!」

 

Stella:「我怎麼聽說贍養費很難拿到,你要不要問律師看看?」

 

Judy:「好喔,我來請教律師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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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岡輝律師說明:

 

一般人其實很容易把贍養費,跟小孩的扶養費或者精神慰撫金等混在一起用。

 

但,法律規定贍養費的目的,主要是針對夫妻兩人結婚後,共同生活在一起,原本雙方都有扶養對方的義務。

 

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對離婚完全都沒有錯的一方,因為離婚,導致生活陷於困難無法維持,另一方名下有相當的財產或所得,卻可以完全不需要處理或照顧對方的話,似乎沒有道義,更白話的說,有點太殘忍、太不是人了吧[1]!!!此外,國家關於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制度尚未能完全完備,所以,離婚後當事人之生活扶助,只好委之於有扶養能力之一方[2]

 

所以,法律設計贍養費這個制度,對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因完全都沒有錯的一方,因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的話,可以要求有支付能力的對方給付一定合理期間的扶養費。

 

過往法院的案件,曾有一位44歲婦女,她不需要對於離婚的原因負責,且從結婚後就沒有工作,更長期遭受先生的家庭暴力,導致頸椎滑脫無法久站久坐,不宜搬運重物或劇烈運動外,且有重鬱症情形,身心無法正常工作,因而陷於生活困難,欠缺自營生計能力,經法院判准贍養費50萬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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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律的要件,從以下三點說明Judy能否拿到贍養費:

1.Judy 是否請法院判決離婚?還是雙方兩願離婚?

 

針對離婚部分,透過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才能在法律上取得請求贍養費的權利[4]

 

如果是雙方兩願離婚,雙方有約定贍養費的約款,當事人才能請求,如果沒有約定,也不能嗣後再透過法律訴訟主張。

 

目前Judy打算要提起訴訟,似乎就此要件來看,應該有機會。但要提醒Judy,如果之後是在法院達成調解,或者雙方有私下談成的,且Judy仍想要贍養費的話,務必要在協議上記載清楚此一權利。

 

2. Judy對於離婚的原因,是否有需要負責的地方:

 

民法第1057條規定,只有無過失的一方才能主張贍養費,所以,如果被法院認定主張的一方對於離婚的原因有過失,即針對婚姻不能維持,也有需要負責的地方的話,就無法請求贍養費。

 

所以,就Judy是否需要對不能維持婚姻負責,可能要看其老公在訴訟中是否主張?以及她老公所提出的證據來判斷。

 

過往曾有法院判決認定:「原告對於家中經濟、子女照顧、婆媳及姻親相處等問題,不能坦開心胸明白與被告進行良善溝通、對話,探討問題癥結以解決婚姻關係中產生之難題,卻自己不斷累積負面情緒去面對被告,致使兩造相處上產生多次摩擦爭吵。另原告於107 年4 月2 日分居之後,期間未能讓被告探視子女,致被告無法順利與子女會面交往而向本院聲請暫時處分,直至本院107 年8 月10日訊問時暫定會面交往方式後被告始能探視子女,原告長達4 個月未予被告與子女會面,原告上開所為於兩造婚姻破綻之發生及擴大,雖非主因,惟仍有一定加工(催化)作用,難謂原告並無過失,是原告對本件離婚之結果即非無過失[5]」,從而,認定該案件的當事人不能請求贍養費。

 

3.Judy 是否因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

 

法院在判斷當事人是否陷於生活困難,並不是以謀生能力為唯一的判斷標準,參考過往法院判決,法院可能會審酌謀生能力、年齡、目前是否有工作、是否尚有相當資產、是否有負擔扶養義務的親屬可以扶養等綜合判斷。

 

比如曾有案例是:

 

1.當事人考取幼保證照,目前擔任保母工作,每月收入約2 萬元,名下財產有存款15,699元等語,且現年37歲,正值青壯年,足認其名下雖無資產,然有足夠之工作能力,且其現亦有工作收入,法院認其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6]

 

2.當事人在婚姻中,對方有贈與一輛賓士,她已將賓士變賣取得123 萬元之價款暫存放於友人處,且現在是在家具工廠擔任助理,每月收入約1 萬6,000 元等語,堪認其經濟能力固不若被告,但仍屬經濟獨立,無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之情形[7]

 

3.當事人有兩名成年子女,法院認為該二名成年子女應有扶養當事人之能力,不認為該當事人有「陷於生活困難」之情事[8]

 

4.當事人現年37歲,大學肄業,於兩造辦理結婚登記前原告從事中醫針灸醫療業務,收入每日10000元之情,足認依其年齡、智識程度,仍有相當能力謀生用以維持生活,不符合生活陷於困難的狀況[9]

 

5.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無謀生能力,名下僅有持分1/3 之房屋及公司股份,總值為253,633 元,因其配偶將退休金存款提領一空,致她生活陷於困難,難以支付醫療及生活費用,所以,法院認為當事人可以請求100 萬元之贍養費[10]

 

6.當事人於99年時尚有銀行存款之利息所得20,305元,及其他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其復陳稱係大專畢業,目前打零工、幫別人照顧小孩或老人,一個月收入約8、9千元(少則4、5千元,多則1萬1千元),堪認當事人並非無獨立之經濟能力,其於離婚後亦非無法覓得工作機會,依當事人目前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有陷於生活困難之事實存在[11]

 

因此,如果當事人目前年齡屬中壯年,身體狀況正常,先前曾有工作,具有謀生能力、抑或名下有資產、抑或現在工作者,要請求法院判定生活陷於困難的機率相對低很多。

 

如果Judy 名下有相當之資產,年齡尚未鄰近退休年齡,身體狀況正常,具有謀生工作能力者,恐怕無法主張贍養費。

所以,Judy是否可以主張贍養費,仍然要看其實際的狀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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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大家傳聞贍養費很難拿到的原因,在上述說明之後,我想大家應該可以了解,主要還是在於謀生能力、資產及是否有在工作,以社會上的雙薪家庭來看,離婚之後,任一方要主張取得贍養費的難度,確實是很難。但,法律是否適用,永遠還是要回到個案來判斷,尚難一概而論。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0.09.10

 


[1] 民法第1057條所定之贍養費,固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非賠償請求權性質,乃基於權利人生活上之需要,為求道義上公平,使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事後發生效力之一種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惟其性質上僅係扶養失婚者於合理年限內,至其覓得工作機會及取得經濟獨立為止之生活保持狀態,而非屬扶養其終身之義務,其給與之額數,並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及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1573號裁判參照)

[2] 林秀雄著,親屬法講義,元照出版,2011年7月,初版1第1刷,頁214。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311 號民事判決

[4] 按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法第999條之1第1項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672 號民事判決。

[6]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

[8] 如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固得請求贍養費,惟倘其離婚後尚有親屬,而其親屬又有扶養義務,且有負擔扶養之資力,即不能謂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婚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10]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婚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婚字第 549 號民事判決

 

(圖片均非當事人,本故事對話均為虛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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