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勞工身故後,致其唯一之繼承人配偶無法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該配偶可否請求雇主賠償?又,如,該勞工積欠雇主借款者,雇主可否主張以對勞工之債權,與雇主對於配偶的賠償債務抵銷?

 

首先,如雇主依法應為勞工投保勞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該投保之義務,不僅保護勞工本身,亦兼及保護得請領遺屬年金或津貼之遺屬,屬於保護他人之法令。從而,遺屬部分或可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或類推適用勞工保險條例僅於第72條第1 項規定,訴請未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雇主,賠償其因此無法請領相關津貼、年金之損害[1]從而,勞工之配偶可考慮依據上開規定向雇主求償。

 

再者,所謂抵銷係指雙方互負債務,且該債務之性質並非不得抵銷,雙方之債務均已屆清償期者,其中之一方始可主張抵銷,且抵銷之效果與清償相同。

 

舉例言之:

 

甲欠乙150萬元之貨款,約定105.10.12清償、乙欠甲200萬元之借款,約定105.10.13清償,且雙方均無約定債務不得抵銷。時至105.10.14,因雙方互負債務,且該債務之性質並非不得抵銷,雙方之債務均已屆清償期者甲即可主張抵銷,一經抵銷後,甲所積欠之150萬貨款,不需再清償,且乙積欠之借款,亦同時扣減150萬元,從而,乙僅需再清償50萬元。

 

就案例中之事實,勞工係對雇主負有債務、雇主則係對勞工之配偶負有債務,負擔債務之當事人已有不同,從而,雇主原則上不能將其對勞工之債權,來與其對於勞工配偶所負擔之債務予以抵銷。

 

又,勞工對於雇主所負擔之債務,於勞工死亡後,如其配偶並無辦理拋棄繼承者,該債務雖會由其配偶繼承,然,目前法令規定,除有特殊情況外,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時,將會發生死者之債權人,雖仍能向繼承人主張債務,但只能在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要求繼承人負擔清償之責,不能要求繼承人以其個人才財產負擔清償之責。

 

舉例言之:

 

丙積欠丁1000萬元,戊為丙之唯一繼承人。丙死亡後,戊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戊名下有三台蓮花跑車及3000萬現金。如,且丙之遺產有下列情況者:

  1. 遺產尚有20萬元。
  2. 沒有任何遺產。

 

1的情況,戊僅需在繼承遺產的限度內,即20萬元內清償,原則上,丙只能看著戊開著跑車呼嘯而過,不能主張戊必須要拿其個人財產出來清償。

 

2的球況,戊僅需在繼承遺產的限度內負擔清償之責,但戊並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所以,戊不須清償,即原則上,丙只能看著戊開著跑車呼嘯而過,不能主張戊必須要拿其個人財產出來清償

 

回到案例中,如該勞工積欠雇主借款者,不管積欠多少錢,雇主原則上,只能就其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限度內要求繼承人負擔清償之責。至於,配偶對於雇主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屬於該配偶之個人財產,雇主恐怕不能請求配偶要拿該損害賠償債權出來供其抵銷。

 

 

[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勞上 019 號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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