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毒品犯罪之相關判例白話文說明-75年台上字第7033號,案由摘要: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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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本件為販賣安非他命之犯罪)

 

判例要旨:關於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毒品相關判例之白話文說明:
 

二審法院判決的刑度部分,原則上法官可以自由量刑,但是法官必須要遵守以下事項,如果法官有遵守下列事項,被告就不能夠隨便說法官的量刑違法,更不能夠把量刑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第一,法官針對毒品犯罪的量刑不可以違反法律,比如說法條規定有期徒刑最重只能判三十年者,法官不可以判四十年。

 

第二,法官也不能是濫用自由,真的就隨便判,怎麼說呢?

 

量刑部分,法官還是要遵循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所謂的比例原則簡單的說,如果法官對販賣安非他命的被告判比較輕的刑度,就可以達到相同的處罰效果,讓他不會在犯,或讓其他人知所警惕者,法官就不能判比較重的刑度。

 

又,所謂的平等原則部分,是指如果兩件案件的犯罪情節及被告的個人情況均一模一樣,法官原則上應判處相同的刑度,但這情形比較少;比較常出現的平等原則適用情況可能是如果案件裡面的販賣安非他命的主謀是判十年,法官不能夠因為討厭律師,就判這個案件的共犯十一年。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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