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路返家車禍 非職災?
近日蘋果日報有則新聞提及,某位胡先生在臉書PO文(fb.com/welloff.peter),大意上是說,其一開始到台北公司任職時,會選擇經基隆路騎機車返回新店住所,但為了安全考量,改走和平東路待轉羅斯福路直行往返新店住處,下班返家車行時間約30-35分鐘,超過六年以上。不料,返家途中竟發生車禍,其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被拒,經提起訴願後,也遭訴願委員會認其騎乘之路線非合理途徑,駁回其訴願。
奇怪耶你?
我就是要回家,不能想走哪條路,就走哪條路嗎?憲法有保障我人身自由耶,更何況,創意的書籍都教說,要走不同的路線,多觀察周遭的店家、街景,才能有創意。
可以,每個人回家要走哪條路,是大家的自由,甚至,不直接回家,然後去朋友家坐坐,聊聊天,也可以。
但,現在的問題是,這樣的行駛路徑,可否請領職業災害給付的問題?
職業災害給付係指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導致受傷、失能、死亡者,勞保局所提供之給付。所謂職業傷害,是指勞工執行職務所造成的傷害,一般來說,應該是與執行職務有密切關係的傷害,即跟工作內容有密切關係的傷害才算。
至於勞工上下班途中或於其他合理交通途徑遭遇事故而致傷害者,一般稱為通勤傷害,本質上並非職業傷害。
但,勞工要上班,多需有通勤,增加勞工遭遇交通事務的危險,為保護勞工,勞工傷病審查準則將本質上並非職業傷害之通勤傷害,在特定範圍及要件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也就是把跟執行職務較為相關的通勤行為,設定一定要件後,如勞工符合要件,才能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針對與本案較為相關通勤災害的規定為何呢?
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勞工的通勤災害,要符合上開規定,才可以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本件的問題主要在於胡先生是否符合:「應經途中」之要件?
因原本通勤災害不是職業災害給付的預設類型,上開準則特別、額外保障通勤災害。法諺有云,例外從嚴,在解釋這種額外保障的例外規定時,會有從嚴解釋的傾向。
依先前勞委會函釋,應經途中可解釋為勞工上下班之適當時間路徑;及勞工途中順道處理日常行為之路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9月22日勞保3字第0950040657號函)。
所以,如果勞工所駕駛之途徑並非適當時間會經過之路徑,勞工之駕駛行為恐怕不符合:「應經途中」之要件,自不能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本件胡先生返家的時間是否適當?
由報紙記載來看,胡先生的返家時間近通常合理路徑的二倍,似乎難以認定胡先生所駕駛的途徑屬於勞工上下班之適當時間所經過之路徑。從而,胡先生之駕駛行為似乎沒有符合:「應經途中」的要件,所以,即便胡先生日後再針對訴願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者,似乎獲得敗訴之機率較高。
所以,以後…………….
勞工返家時之路徑,宜選擇適當時間之路徑;及途中順道處理日常行為時之路徑,如果日後真有不幸事件時,才能降低請領職災給付之困難度。
(本篇僅為法律常識分享,並非針對個案之建議,如有相關法律疑問或應採取何種法律途徑者,應盡速求教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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