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的省錢密技

 

創業者新設立關於商業方面的公司後,核准函後會告知必須要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但對於創業者來說,創業維艱,常在想可以不繳嗎?

另外,可以便宜一點嗎?

 

首先,依照商業團體法的規定,公司行號均應參考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加入各地的縣 (市) 商業同業公會、或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比如說,公司是經營茶業,請加入高雄市茶商業同業公會

 

如果不加入呢?

 

公司行號不加入公會者,經過商業團體的限期參加入會,

仍未入會者,商業團體得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

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來看,不能不參加,也無法不繳會費。

 

那可以便宜一點嗎?

 

商業團體法在民國 104 02 04 日修正,如果公司行號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因此,如果公司行號經營兩種以上不同的商業種類者,可以考慮選擇費用較少的公會參加。

 

但,公會可能會提供相關行業的最新法規訊息,也可以在聚會活動中,結識同行的朋友,

所以,如果兼營的行業不是主要經營的行業項目者,

則接受到的訊息或許對事業經營比較沒有幫助,

究竟要參加哪一個公會,讀者可能要自行思考比較了。

 

註:

 

第 12 條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
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
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
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63 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
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
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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