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的省錢密技
創業者新設立關於商業方面的公司後,核准函後會告知必須要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但對於創業者來說,創業維艱,常在想可以不繳嗎?
另外,可以便宜一點嗎?
首先,依照商業團體法的規定,公司行號均應參考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加入各地的縣 (市) 商業同業公會、或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比如說,公司是經營茶業,請加入高雄市茶商業同業公會
如果不加入呢?
公司行號不加入公會者,經過商業團體的限期參加入會,
仍未入會者,商業團體得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
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來看,不能不參加,也無法不繳會費。
那可以便宜一點嗎?
商業團體法在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如果公司行號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因此,如果公司行號經營兩種以上不同的商業種類者,可以考慮選擇費用較少的公會參加。
但,公會可能會提供相關行業的最新法規訊息,也可以在聚會活動中,結識同行的朋友,
所以,如果兼營的行業不是主要經營的行業項目者,
則接受到的訊息或許對事業經營比較沒有幫助,
究竟要參加哪一個公會,讀者可能要自行思考比較了。
註:
第 12 條 |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
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
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
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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