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兩篇文章跟大家說明法院會審酌幼兒從母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現狀維持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等原則後,這篇文章來跟大家說明主要養育者原則及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養的大過天-主要養育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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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作者及出處:mahmoud99725  ,CC BY-SA 2.0)



說得一口好菜,不如實際煮道菜。

 

照顧小孩這件事也是這樣,說自己多愛小孩,多知道養育小孩的理論,還是不如實際照顧小孩,真的撥出時間參與小孩的成長,比如說:食、衣、住、行的照顧、宗教、文化、社會等之教育、幫小孩洗澡、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的活動、了解小孩的朋友或師長等。

 

以前台灣人有一句俗諺,生的請一邊,養的大過天,大概也是這個意思了吧!!

 

因此,法院判決即曾表示,參考美國各州所採用主要養育者原則,雙親均適合擔任『親權人』時,法院應對於誰係子女身邊之照顧者,給予積極之評價。否則將忽視子女所賴以朝夕相處之親情,及得以滿足其身體與心靈需求之利益(1)

 

甚至法院認為如果父親為主要照顧者時,主要養育者原則會優先於幼兒從母原則。

 

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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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及出處:winnifredxoxoCC BY 2.0)


法院需要在父母親中,去遴選何者較適合擔任親權人,因此,法院還是會取得父母親的下列資訊:

1.身體與性格:包括比較夫妻之年齡、個性、品性、生活態度、健康狀態等。

2.經濟能力:包括資產、收入、職業、居住條件、居住環境、養育能力、照護輔助者及有無其他支援系等。

3.心理狀況:對子女之親情熱愛程度、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對於非任親權人會面交往之理解等。
 

並據以審酌下列三件事情:

 

1.監護意願與監護動機之評估:照護意願、監護動機是否為正向目的等。

 

2.監護能力與支持系統評估:經濟能力、照護能力、親職能力、教養能力、照顧經驗、親子互動情形、對子女生活及身心狀況之瞭解及其他家庭成員之情感支持系統等。

 

3.被監護人意願與照顧情形評估:居家環境、被照顧情形、與家庭成員互動情形及未來照顧計晝等。

 

一般來說照護意願越強、監護能力與支持系統評估越完整,如經濟能力佳、照顧能力完整,有其他家庭成員協助照顧;以及,居家環境是和小孩成長,與照顧者其他家庭成員互動良善,月有機會爭取到親權。

 

女性的讀者看到這邊時,不免擔心,自己在家庭中照顧小孩多年,重回職場,未必能找到工作,難道有賺錢,才有爭取小孩親權的機會嗎?

 

據筆者的經驗,是否有經濟能力扶養小孩?並非比重最高的衡量因素,如果女性讀者的其他因素均優於另一方,法院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後,仍由女性讀者擔任小孩的親權人。因此,女性讀者尚且不用過於擔心這個問題。


註1: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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