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絕姊妹關係?(高雄律師說法-林岡輝律師)

 

小玉邊攪拌著咖啡,邊說:「你知道嗎?我姊竟然跟地下錢莊借錢,地下錢莊的人都跑到我家門口來要錢,狂拍我家的大門,我家小孩嚇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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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潔插起了一塊蜂蜜鬆餅,說:「妳姊經濟狀況這麼差啊!!

 

小玉鼓著腮幫子說:「什麼才經濟狀況差,我姊明明沒跟我住在一起,她竟然把我家當作法院收受傳票的地方,我這個禮拜已經收了三四封,搞得大樓的管理員看到我,都以為我們家是幹什麼的,我真想斷絕姊妹關係」

 

小潔看了鬆餅旁的巧克力片,說:「我們來諮詢律師看看好了,有什麼方法可以斷絕姊妹關係」

 


林岡輝 律師回答:

 

有人說,多生一個小孩,讓小孩以後可以彼此作伴,長大後遇到事情,彼此也可以分擔或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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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之間,在法律上確實有彼此扶持的規定。

 

如果姊姊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父母也已經往生了,且姊姊有受扶養之必要,妹妹有扶養能力時,妹妹在不犧牲自己地位相當之生活之限度內,對姊姊原則上有扶助之義務。例外的情況之一,比如說:姊姊曾經對妹妹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由妹妹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妹妹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1]

 

所以,原則上多個小孩,多個陪伴,多個分擔,是這樣沒錯。

 

但有些情況是,人生中的風雨是另一個兄弟或姊妹帶來的。

 

小玉看起來就是遇到麻煩或問題不斷的姐姐。所以,身為她的好友,不忍心希望可以幫她斷絕姊妹關係,也是合情、合理。

 

可以斷絕姊妹關係嗎?

 

目前血緣關係所產生的兄弟姊妹關係,沒有透過聲請法院解除或消滅姊妹關係的法律規定,所以,小玉無法提起一個訴訟請法院判決小玉跟她姊姊間沒有姊妹關係。

 

不過,如果小玉或其姊姊,其中任何一人,被他人收養,一旦符合收養的法律要件並且經法院認可,被他人收養之人,會與原來的血緣關係之親屬,斷絕法律上的親屬關係,某種程度或許可以達到小玉的目的。

 

問題在於:誰要收養?法院是否認可?

 

所以,這個方法的難度,其實很高。

 

小玉的困擾該怎麼辦呢?

 

回到文中小玉所面臨的兩個困境:1.地下錢莊上門?2.法院信件的寄送?,小玉可以採取以下的解決方法。

 

針對地下錢莊上門,可以說明姊姊沒有住在這裡,妹妹沒有還錢的義務,且可以安裝監視設備蒐集地下錢莊違法行為的證據,報警尋求保護。

 

針對法院信件的寄送,小玉可以囑咐大樓警衛,不要收其姊姊的信,之後,打電話給信封上所註記股別的承辦書記官,告知書記官,其姊姊未住在這個地方,並將信件退回。一般來說,法院就不會再往這個地址投送姊姊的郵件。

 

法律有其極限

 

法律的規範背後有歷史傳承的影響,東方社會重視家族,重視親情,且血緣關係也有公益的考量,所以,姊妹間原則上無法斷絕關係。

 

但,針對各種姊妹關係所帶來的困境或難題,或許可以再諮詢律師尋求解決之道。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10930

 

[1] 民法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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