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美國的文章來作為部落格文章,好嗎?

 

外文相對於國內的知識,很多時候是居於領先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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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具備外文能力,通常可以閱讀最新的知識,且如果將該知識引介最新的文章進入台灣,對於部落格的流量,也會有一定的幫助。

 

但,如果有朋友今天看到這樣的標題,所以決定要這麼做,這是否有觸法的疑慮呢?

 

原則上會構成侵害美國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所謂「改作」,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因此,對於他人的文章,無論是翻譯、改寫、作摘要,都是原文章著作財產權人的改作權,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擅自翻譯,恐怕會侵害美國[1]文章之著作財產權[2]

 

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的話,或許不會構成侵害美國文章著作財產權人的改作權:

 

一、因為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之形式,不保障其文章背後之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所以,如果部落客是以完全不同的表達方式,即撰寫的方法、口吻、角度,均與原文迥然不同,卻能表達出相同的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時,部落格主有機會主張沒有侵害外國文章之著作財產權。

 

二、僅供個人參考的翻譯行為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若屬第51條之行為,得改作該著作。因此,若是部落格主僅自己研究所需,將美國文章翻譯為中文,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要依此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時,不能夠有對外散布的行為[3],審酌部落格主是要張貼後,來吸引流量,恐怕無法此此部分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三、合理的引用行為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若屬第52條規定之行為,得翻譯該著作。因此,若是在寫評論該篇美國文章時,在合理範圍內,將原文的部分重要段落文字翻譯為中文,仍應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合理使用。

 

然而,本條的重點在於「引用」,因此,在評論性的文章比較容易主張,若是介紹性的文章,則因為沒有自己其他的觀點,可能要另外透過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介紹性的文章,有助於該論文被瀏覽、利用,只要介紹性的文章並沒有與原文章產生替代效果,則仍有可能被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4]

 

因此,如果是將美國的文章,一字不漏地翻譯成台灣的文章,產生替代性原文章的效果,恐怕無法構成合理使用。

 

最好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鑑於合理使用之判斷有賴於法關於具體個案判斷,如果部落格主要避免觸法的話,比較建議的是寫信予該美國文章之作者,徵得其同意授權翻譯成中文,較可避免觸法。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1.10.18

 

[1]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2] 學者章忠信,寫文章介紹某篇國外的論文著作是否要經過同意?,來源網址: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673 ,最後拜訪時間:111.10.18

[3] 國外重要學術論文的翻譯或評介,是否需要取得作者的同意?,智慧財產權宣導網站,來源網址:

https://www.csu.edu.tw/wSite/ct?xItem=94299&ctNode=14259&mp=perty&idPath=14184_14259

[4] 同前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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