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通知我去製作筆錄,我可以找律師陪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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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事訴訟法中可以找律師陪同至警局製作筆錄的人,原則上是被告(即犯罪嫌疑人)或者告訴代理人。

 

因此,接到警局通知時,如果不是上開兩種身分[1],原則上,不能找律師陪同。

 

不過,實際的刑事案件當中,因為調查犯罪是一種浮動的過程,所以,有些情況是民眾原本以證人的身分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就警方所詢問的問題,配合說明,協助警方製作筆錄。但,製作筆錄到一半或者製作筆錄完畢後,就轉為犯罪嫌疑人的身分。

 

也就是說民眾原本以為自己只是個協助調查的善心公民,卻變成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作證時,如果自己的證詞可能使一定關係之人或者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者處罰[2]時,證人是可以拒絕證言的。

 

不過,一般人其實不太能確定自己那些供述會讓自己遭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也不曉得自己應該在什麼時間行使自己拒絕作證的權利。更不用說,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拒絕作證的權利,縱使檢警機關告知其可以行使拒絕作證的權利,一般人也不確定是否可以行使、抑或行使後是否有利、抑或會更不利。

 

因此,警局通知民眾去製作筆錄,如果民眾不是被告或是告訴代理人時,仍然建議民眾諮詢律師,充分了解自己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其可以行使之權利以及如果自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時,應該採取何種策略,以合法維護其權益。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2.05.01

 

[1] 如果是以關係人身分通知,目前實務上大多會讓律師陪同製作筆錄。

[2] 180條(拒絕證言-身分關係):「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第181條(拒絕證言-身分與利害關係):「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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