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毒品犯罪之相關判例白話文說明-27年滬上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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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字號:27 年滬上 字第 50 號

判例要旨:

(一)某甲僅為某乙兜銷毒品,迨工部局所派人員向其試購時,為之介紹,與某丙接洽,嗣後復前往某某旅館,向工部局所派人員查問應交之貨價,均不過使販賣行為,易於實施,並未參與持有毒品之行為,第一審判決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罪,原判決對此未予糾正,於法尚有未合。

 

(二)販賣毒品之未遂犯罰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設有明文,雖販賣毒品之未遂犯,持有毒品時,依同條例第四條,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罪,毋庸論以販賣毒品之未遂罪,但此係法條競合所生之結果,並非對於販賣毒品不復成立犯罪。本案持有毒品而販賣之正犯,雖因毒品未交由買受人收受,其販賣尚屬未遂,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罪,而幫助販賣之某甲,仍應論以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幫助他人販賣毒品之罪。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101  年 8  月 7  日、8 月 21 日、11月 6  日經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6  次、第 7  次、第 10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並於 101 年 12  月 7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1010001030 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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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錢可以拿愛心零錢箱的錢來用嗎?(刑事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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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光臨。

小陳:「這杯咖啡真香。ㄟ,那個人又來了!」

小王:「誰?」

小陳:「他每次都會趁店員不注意,從愛心捐款箱裡面挖零錢」

小王:「你有制止他嗎?」

小陳:「我上次有罵他,說怎麼可以偷裡面的錢,他竟然嗆我說,你又不是店員,這又不是店裡面的錢,關我屁事」

小王:「真的可以這樣嗎?我有一位很好的朋友在高雄當律師,我來請教他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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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新創公司決定應徵出納、或來處理公司相關帳款的給付,老闆希望可以找到品行良好的人才,所以該新創公司可以要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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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所俗稱良民證,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該證明書上會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1],即所謂犯罪前科之犯罪紀錄,且該紀錄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之敏感性個人資料。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有關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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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甚麼都沒做,離婚時,還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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瑩潔是銀行的高階經理人,上班時精明幹練,身段柔軟,總是把公司事務處理的四平八穩,下班後,也把家裡打點得很好,總是在FB上可以看到瑩潔放上她跟小女兒的合照,但,似乎沒有看見她老公陪伴在身旁。

 

某天,瑩潔來到事務所。

瑩潔:林律師,我想要跟我先生小陳離婚,他也有離婚的意願,不過,他說我要分給他一半的財產,他才願意離。

 

林律師:您不想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對嗎?為什麼呢?

 

瑩潔:我不甘心,我跟小陳是因為小孩才結婚,婚後不到一個月,他就跟別的女人在外面同居,結婚後的支出,包含我坐月子及住月子中心的錢,都是我自己及娘家負擔。我原本想要維持家庭的完整,所以睜一隻眼閉一眼,沒想到他完全不想負擔小孩的扶養費及家裡的一切費用,還跟外面的野女人生了一個小孩。他說,我這麼厲害,不需要他的錢,但她需要。更不用講這些年來,我過著單親媽媽的生活,女兒現在已經四歲了,根本沒看過爸爸,常常問我說,爸爸是誰?林律師,他這樣主張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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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跟那些人有關呢?

先生、妻子、夫家、婆家、身邊的朋友?

其實還有一位,不能發言,但離婚這件事會影響他/她一輩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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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出差的夥伴,可能會習慣帶著一台筆電,隨時可以作業,一方面很掌握時間,一方面也是有點淒涼,連休息都沒有空~~


如果在高鐵上面作業的話,在一般座位並不太好作業,空間小,可能比較適合的就是商務艙,剛好最近看到羅技k480藍芽鍵盤有特價,原價1490元,特價890元,手不小心就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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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my年紀約50歲左右,穿著十分得體,臉色有些蒼白,似乎有好幾個晚上沒有睡好,
眼神有些的猶疑、渙散,坐下來後,直接說:「律師,我想離婚。」
我:「為什麼想要離婚呢?」
Army:「我真的無法再跟他生活下去,而且小孩他們也都支持我跟我先生離婚。」
 
我:「請問您小孩多大?男生、還是女生呢?
Army:「老大二十四歲,男生;另一位女生二十一歲」
 
不能維持婚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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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ucca1234,http://pucca1234.deviantart.com/)
我:「為什麼這段婚姻關係不能維持呢?有哪些不能維持的原因是對方所造成的呢?」
 

Army:「律師,大概我老大十二歲左右,他生意失敗,去找工作,都做沒有三天,就離職,每天回到家後,就是喝酒,喝完就開始抱怨,都是我跟小孩拖累他,讓他沒有辦法盡情發揮,只要我開口勸他不要喝酒,他就動手打我,被打了幾次之後,我就不再勸他,他也不再找工作。還好,那時我還年輕,通過銀行的考試,家中的經濟就靠我來維持,原本以為家中經濟狀況好轉,他可以重新振作起來,但有時我加班比較晚回到家,他就會罵我,在外面有男人之類的,甚至不讓我睡覺,有時我氣不過,出口回嘴時,他也會動手推我、拉我頭髮。後來,我們也分房睡了」

 

我:「有證據嗎?現在還會打妳嗎?」
Army:「有驗傷單,兩個小孩都可以作證。現在他身體不好了,小孩也大了,他不敢打我,我回到家就關到房間裡面。但他晚上喝酒喝比較多的時候,會在家裡大吵大鬧,罵我的名字,或罵三字經」

 


 
我:「都這麼多年了,他還是沒有改善。還有甚麼其他的理由嗎?」
 

Army:「我最近去檢查,發覺我得了肝癌,住院住了兩三個禮拜。但,他一次都沒有來看我。」


 
我:「有跟他談過離婚嗎?」
Army:「他說要二百萬才要離婚。」
 

我:「看起來他也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了。我們就以他對您有不堪同居的虐待、以及其他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來提起離婚訴訟,兩個小孩可以擔任證人,請您再提供相關的驗傷單,且,如果最近他還有辱罵您的話,請您一併錄音後提供給事務所。這樣狀況已經持續好幾年,為何先前不離婚呢?」

Army:「那時候想要給小孩一個完整的家,不希望他在同學面前丟臉,以為小孩年紀小,他
們不會知道那麼多,等他們長大再說」

 
如果再重來,人生會不一樣嗎?

 
 

我:「其實小孩感受性很強的,有時候父母在樓下吵架,他們會躲在樓梯口偷聽,剛剛您說小孩都支持您離婚,您小孩一定很孝順。」

 

 

Army:「小孩大了,跟小孩聊時,才知道其實他們都知道,他們為我心疼很久,但他們年紀小不知道該怎麼做,等到大了才敢開口跟我說,媽,我支持妳,妳要尋找妳人生的幸福。現在想想,很對不起小孩,雖然有家庭的樣子,卻沒有一家和樂的樣子,我自己在想,搞不好身體的疾病,也是情緒所引起的,如果早點離婚,或許不會這樣。」

 

我:「您別這麼說,時代一直在變,在早期,其實很多妻子的想法都跟您一樣,再苦也要苦自己,不願讓小孩受到半點委屈,只是現在想法開始有在變,而且您兩個小孩支持您,這樣就值得了,醫學科技會越來越進步,大家都要學習往未來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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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報導台灣人在肯亞地區,涉嫌對大陸地區人民實施詐術,被遣返至大陸地區,先不提政治及遣返的議題,很多朋友就這個案件台灣的法院有沒有權利審判,也充滿了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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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亞國旗,CC0)

 

屬地原則

 

台灣人是否會受到台灣的刑法處罰,其實要看他在哪邊實施犯罪?犯罪結果發生在哪裡?

 

如果有其中之一發生在我國領土範圍內,我們就有處罰的權限,一般稱為屬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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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難嗎?

 

對於我來說,超難的,尤其是要把冷冰冰的法律專業文字轉化成大家可以了解的、又受大家歡迎的文章,常常自覺用心寫了很久,引用了許多法院判決的文章。但,按讚數少的可憐,更不用看分享數了。

 

如果寫出來沒人看,就算再有價值,也枉然,因為根本影響不到任何人,當我追蹤很久的憲哥、福哥邀請到何飛鵬社長開設寫出影響力課程時,就像是漂浮在茫茫大海中,看到了浮木,即便課程開在台北,即便聽說報名很難報,幾乎秒殺,告訴自己,給自己一個改變的機會,所以,報名了,也僥倖的掛車尾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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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完課,到現在頭還有點暈暈的,就像虛竹吸收了逍遙派掌門人無崖子七十年的功力,許多感想,在大腦中飛來飛去,所以,趕快透過紀錄把他抓下來。

 

寫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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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可能出現類型約略為以下幾種:1.直營連鎖、2.特許加盟、3.自願加盟、4.委託加盟、5.合作加盟(1、註2),就各類型涉及之法律規範說明如下:

 

一、關於直營連鎖部分,其實就如同公司中的各部門,如財務課、或者行銷課等等,屬於內部組織,從而,總部與各連鎖店間,主要是透過公司法、公司之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契約或委任契約所賦予之指揮監督權利,由總部之領導管理階層,直接掌控各連鎖店所屬勞工或受任人,其所涉及之法律規範主要係公司法及民法。

 

二、其餘加盟類型部分:主要係由加盟業者與各加盟者間簽署之加盟契約,規範二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契約內容可能包含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著作權、商標、專利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從而,就其涉及之法規部分即包含(2)

 

()民法:

  1. 因民法中並無加盟契約的專章規定,從而,在適用法律部分,恐怕需視加盟契約之內容,而參考或類推民法中相近之章節,如:買賣、或承攬、或委任、或租賃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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